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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书

汪 XX 故 意 杀 人 一 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本案被告汪XX姐姐的委托,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为他的辩护人,在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我们对案件有了进一不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理的情节,请求法庭高度重视。

一、本案是家庭矛盾引发的,属于激愤杀人,受害人有严重过错。

本案受害人毛XX与被告人的二哥结婚后,长期侵占被告人家庭的财产,还强行把他们父亲汪XX的谷子卖了,汪XX不得已上吊自杀,后来被告人结婚后,毛XX夫妻经常骂被告汪守满夫妻,被告人是打也打不赢,是骂也骂不赢,只好替受害人毛XX躲,搬到岳父家住,就这样受害人毛XX还不放过被告人,在生产队要求被告人家退的田地被受害人家承包种一年后,还硬要被告人重新拿好田调换,由于被告人奈何不了受害人,被告人还是拿好田换了受害人毛XX家比较土质比较差的田。后受害人毛XX砍树被政府处理,受害人也怀疑是被告人去举报,受害人又将被告人家具、房屋的瓦打烂,导致矛盾更加激化。本来受害人长期无理的欺负被告人,被告人算受得了气的,而受害人反喊丈夫在外回来,当着被告人的面对被告人的妻子进行伤害,被告人汪XX找法庭,派出所解决,受害人拒绝参加,尖锐的家庭矛盾一直没有处理好,导致被告人的岳父对被告人意见大,不准在他居住,被告人感觉通过法律的手段都无法处理好家庭纠纷,才有了杀人的想法。这些事实在卷内的每个证人和县法院的传票等证据一致证明。辩护人认为,受害人不讲道理,虐待父母,并长期欺负被告人,且通过诉讼程序也无法终止受害人对被告人的欺辱,才导致被告人在家庭没有立足之地,被告人忍无可忍才有了杀人想法。因此,受害人的有严重的过错行为。依据1999年10月27日《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

二、受害人的亲人谅解了受害人,应该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理。

本案受害人有较大过错,且案发是在1995年,经过10多年的淡化,沟通,双方的矛盾得到了缓和,侦察机关在对受害人丈夫汪守成进行调查时,问他有什么要求,他回答我现在没有要求,从这句很朴实的话可以看出,他已经意识到以前他们有过错在先,矛盾已经化解,不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处理。因此,他也没有要求民事赔偿。依据1999年10月27日《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受害方谅解了被告人的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三、被告人认罪,悔改真诚。

被告人在当地是个老实人,犯罪之前没有犯过任何错误,属于初犯、偶犯,他在犯罪之后,经常后悔自己不理智,反了错误,对不起自己的亲人,也想到司法机关自首,多次给公安机关联系,打算回家自首,但他考虑自己孩子小,一旦回家投案自首,两个孩子无人抚养,便没有自动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他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直没有翻供的现象,今天在审理中,被告人也认罪,并当庭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审理被告人认罪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四、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谅解。

本案被告人汪XX被抓获后,当地群众不是更多的指责被告人,而是更多的说受害人做事过火,不讲理讲法,才造成被告人有杀人的动机,广大群众给被告人更多的是同情,他们自发的召开群众会议共同为被告人呐喊,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虽然被告人杀死了毛XX,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民愤不大,得到了当地群众的谅解。

审判长、陪审员:根据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切实做到量刑适当,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人性执法”、“构建和谐”执法理念的今天,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已经不不很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应当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在法定最低刑量刑档次量刑,才能体现“公正执法”、“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也才能真正贯彻构建和谐社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彰显司法公正。为此,根据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应当给予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结合被告人犯罪时的起因,切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过,并充分相信被告能够重新做人,作为辩护人提请法庭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

审判长、陪审员:法治社会,惩治犯罪,天经地义。但惩治的目的是为了拯救犯罪人的灵魂,是为了让她们重新开始。为此,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汪受满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客观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汪XX予以从轻处罚并适1997年刑法132条规定的最低刑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内量刑。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杨义禄

                                    2009年8月19

编辑:忠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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