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系忠县某镇人,虽然今年只有30岁,但是结婚已7年,婚生一女已在该镇小学上小学二年级。由于家里土地不多,妻子嫌弃其挣钱少,并且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之间渐渐地没了感情。2013年春天,其以自己单身为由与一名32岁的离异女辛某谈起了对象,时间不久,二人同居生活。同年4月初,辛某想办理一个驾照,但没有时间学车,便想花些钱买个驾照。为了表现自己能办事,张某当即说自己能帮办,并向辛某索要了15000元办驾照费用。后来在处对象过程中,辛某对张某产生了质疑,不再信任,并多次向其索要所借的钱,问其驾证办理情况,张某始终回复正在办理中,问其借款什么时候还款,张某始终回复有钱就还。此后,二人因借钱之事关系越来越僵化,最后张某手机关机。无奈之下,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庭审过程: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为获取钱财,假装单身欺骗他人财产,已构成诈骗罪。应根据刑法对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张某对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如实稳定地作有罪供述属坦白,并真诚忏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量刑应从轻。(二)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其特殊的家庭背景导致其对行为的严重后果缺乏认知力误入歧途,与常见的诈骗犯罪分子有显著区别,社会危害性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庭审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辛某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赃款未返还犯罪情节,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判处其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
忠县律师:杨义禄15178922678 李春梅1522369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