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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位于忠县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附1号(德源大厦B栋二楼).本所由一批富有朝气、锐意进取、坚持正义、立志于维权事业的中青年律师组成。本所以“不畏强权、坚持正义”为执业原则,强调以人为本、团体协作,实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秉承诚信、敬业、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坚持走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维权发展道路,本所主任杨义禄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刑事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带领律师们为各界提供优质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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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历时一年,忠县律师助无辜者获释

   案情简介: 

   忠县花桥镇长期从事建筑工作,2011年,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将承建的山东曹县某工厂的厂房全部劳务转包给万,万某又将分包的劳务分工程承包给几个小农民包工头。后因发包方与万某发生纠纷,导致万某手下小包工头的劳务费无法支付2012年7月小包工头带领农民到曹县劳动行政部门投诉8月山东曹县公安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移交曹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所杨义禄律师接受某亲属的委托,作为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理过程: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马连夜赶往山东曹县会见了某,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交换意见,案件移送曹县检察审查起诉后,杨律师又山东曹县检察院查阅复印案卷材料。经过仔细研究,杨律师发现本案几大疑点:根据《刑法》之规定,有能力支付而拒绝支付、经劳动监察部门书面通知要求其支付而不支付所欠劳动者的报酬,才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在本案中,1、某所欠款项是手下几个包工头的工程款,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报酬;2、属于农民工,没有任何资格,浙江某建设集团的转包行为无效,违法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用工主体依法应该是浙江某建设集团,故万某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承担工资支付义务的主体。;3、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将要求支付工资的通知书送给了浙江某建设集团,万某并没有收到,欠缺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要求支付而拒绝支付的法律要件;4、曹县劳动部门是8月2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7月份就已侦查,公安机关明显属于非法调查,故证据属于非法证据5、检察院违法逮捕。曹县公安局于2012年8月13日刑事拘留,9月26日检察院才批准逮捕,超过我国刑事法规定的逮捕时间,基于上述主要理由,在曹县法院开庭审理中,杨律师据理力争,认为某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出示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更缺乏构成该罪的实质要件,检察机关无奈,要求法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后,依然没有提供实质证据;检查院又变更起诉,并要求公安机关再次侦查。再次开庭审理中,杨义禄提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院审理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已无权行使侦查权,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规则》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理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需要侦查的,应当要求法院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检察院再次提交的证据依然属于非法证据。

案件结果:2013年10月,山东曹县检察院证据不足撤回了对某的起诉,曹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了曹县检察院的撤诉,被关押1年多的万某获得了人身自由

本案万某虽获得了人身自由,但他被关押1年,损失巨大,谁会为他买单,我所律师将继续为万某维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赔偿万某的损失,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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