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忠县花桥镇万某长期从事建筑工作,2011年,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将承建的山东曹县某工厂的厂房全部劳务转包给万某,万某又将分包的劳务分工程承包给几个小农民包工头。后因发包方与万某发生纠纷,导致万某手下小包工头的劳务费无法支付,2012年7月小包工头带领农民到曹县劳动行政部门投诉。8月山东曹县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万某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移交曹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所杨义禄律师接受万某亲属的委托,作为万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理过程: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马连夜赶往山东曹县会见了万某,并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交换意见,案件移送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杨律师又山东曹县检察院查阅复印案卷材料。经过仔细研究,杨律师发现本案几大疑点:根据《刑法》之规定,有能力支付而拒绝支付、经劳动监察部门书面通知要求其支付而不支付所欠劳动者的报酬,才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在本案中,1、万某所欠款项是手下几个包工头的工程款,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报酬;2、万某属于农民工,没有任何资格,浙江某建设集团的转包行为无效,违法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用工主体依法应该是浙江某建设集团,故万某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承担工资支付义务的主体。;3、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将要求支付工资的通知书送给了浙江某建设集团,万某并没有收到,欠缺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要求支付而拒绝支付的法律要件;4、曹县劳动部门是8月2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7月份就已侦查,公安机关明显属于非法调查,故证据属于非法证据。5、检察院违法逮捕。曹县公安局于2012年8月13日刑事拘留,9月26日检察院才批准逮捕,超过我国刑事法规定的逮捕时间,基于上述主要理由,在曹县法院开庭审理中,杨律师据理力争,认为万某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出示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更缺乏构成该罪的实质要件,检察机关无奈,要求法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后,依然没有提供实质证据;检查院又变更起诉,并要求公安机关再次侦查。再次开庭审理中,杨义禄提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院审理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已无权行使侦查权,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规则》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理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需要侦查的,应当要求法院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检察院再次提交的证据依然属于非法证据。
案件结果:2013年10月,山东曹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回了对万某的起诉,曹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了曹县检察院的撤诉,被关押1年多的万某获得了人身自由。
本案万某虽获得了人身自由,但他被关押1年,损失巨大,谁会为他买单,我所律师将继续为万某维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赔偿万某的损失,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