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0年4月份,被告人吴某以给被害人王某调动工作为由,收取王某5万元后,并未实际给被害人调动工作,而降5万元用于个人花销。2013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让被告人胡某假冒开封市××局××办主任的身份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二被告人仍以帮被害人调动工作为由,多次共累计骗取被害人9.5万元。
庭审过程:
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等证据证明,为被告人吴某、胡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考虑被告退赔被害人的情况,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吴某辩称,其第一次收被害人五万元时,给被害人打了个条,说事办不成,将钱退还。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和被害人是朋友关系,被害人为调动工作要求被告人帮忙,被告人当场给被害人打了5万元的收据,并承诺办不成全额退款,没有诈骗主观故意,对此部分不能认定诈骗犯罪数额,且其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胡某的辩护人辩称,胡某系受吴某的指使参与犯罪,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主动退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恳请考虑其家庭特殊困难,给其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相关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制度及其处罚原则
案情总结: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杨律师担任胡XX涉嫌诈骗一案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通过庭审,使律师对本案有了一个更清楚的了解,律师认为,胡某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积极主动退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通过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