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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位于忠县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附1号(德源大厦B栋二楼).本所由一批富有朝气、锐意进取、坚持正义、立志于维权事业的中青年律师组成。本所以“不畏强权、坚持正义”为执业原则,强调以人为本、团体协作,实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秉承诚信、敬业、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坚持走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维权发展道路,本所主任杨义禄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刑事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带领律师们为各界提供优质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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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醉酒持刀抢劫,律师辩护成功判刑一年半

           案情简介:2013年5月2日,张XX前来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儿子张XX抢劫一案进行辩护,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杨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张XX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一起持刀抢劫超市营业员5000元未遂的抢劫案件,现该案已在检察起诉阶段。

办理过程:接下来辩护律师向主管检察院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张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侦查案卷。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X,通过会见了解了该案的初步情况。根据侦查案卷和与犯罪嫌疑人张XX会见的谈话,辩护律师获知犯罪嫌疑人张XX在实施抢劫前,曾在案发地附近的一家川菜馆与其两个朋友,共计喝了两斤白酒后,其本人喝醉后就开始在喝酒的饭馆里闹事,并打砸了喝酒饭馆的桌子和餐具。后由其两个朋友制止后,用出租车将他送回他的临时住处(一朋友的租赁住房)的门口附近下车。在他朋友及出租车返回,站立在临时住处门口的他因该朋友还未回家无法进门,在他与该朋友电话联系后,其本人就在临时住处门口附近的一家麻将馆内等待朋友返回。此后,因他要买烟就走进了一家超市。随后他就失去了记忆,醒来后就发现已经被关押在公安派出所内,而此段失去记忆的时间就是其犯罪作案的期间。但是,奇怪的是该案的起诉意见书,并没有认定该案属于醉酒后犯罪的情节。鉴于犯罪嫌疑人张XX可能是在醉酒以后进行犯罪的,因此,辩护律师就在经过初步调查取证后,就向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处递交了《醉酒精神病法医鉴定申请书》及有关醉酒后犯罪的有关证据。遗憾的是,办理该案的检察官未就辩护律师递交的《醉酒精神病法医鉴定申请书》及有关的醉酒的有关证据一事,做任何的答复。接着该案被移送起诉到法院。辩护律师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就立即在向一审法院办理该案的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张XX的起诉书,同时,又再次向办理该案的法官处递交了《醉酒精神病法医鉴定申请书》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及有关的醉酒犯罪的有关证据,但当场遭到办理该案法官的拒绝。在申请醉酒法医鉴定遭拒绝后,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该案犯罪确属醉酒犯罪,并且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减轻量刑的刑事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张XX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借法庭辩论的机会,成功获得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XX在犯罪前的醉酒,及醉酒后打砸饭馆的有关证据,为落实被告人张XX系醉酒后犯抢劫罪提供了证据。

案件结果:2013年10月13日,忠县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在认定了被告人张XX系酒后犯罪的情节后,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张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总结: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人张XX抢劫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张XX抢劫罪一案系醉酒后犯罪的情节,在进行了收集证据的工作后,围绕此情节两次向起诉和审判机关提出了《醉酒精神病法医鉴定申请书》及有关醉酒后犯罪的有关证据。在遭到法庭拒绝接受鉴定申请和醉酒证据的情况下,仍积极努力争取在庭审辩论中得到了出示了醉酒后犯罪的有关证据。

同时,还抓住本案中诸多的减轻和从轻的情节,论证了该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醉酒抢劫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的观点,以及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减轻量刑的事实和理由。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抢劫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张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张XX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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