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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故意伤害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钱包定何罪

 基本案情忠县忠州镇王忠因与被害人李某有矛盾,遂纠集他人在某树木处殴打李某,李某被打后趁机逃走,不慎丢下随身携带的包一只,内有手机两个,钱若干。后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王某提起公诉。王某的家人委托冠凯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该案的辩护思路是罪名问题,究竟王忠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王忠是在砍伤被害人后临时起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包,其在取走被害人钱包时,并未实施暴力或其他人身强制方法,因此这段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其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构成轻伤),该暴力行为已在故意伤害罪中作过评价,不能再在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中重复评价,故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和盗窃罪。

从案件材料来看,王忠等人的犯罪故意是伤害他人身体,而非劫取钱财。王忠是在持刀砍伤被害人后才临时起意非法占有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钱包,而不能证实王某在取财之前主观上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王忠在本案中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两个独立的犯意,并在这两个犯意的支配下分别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王某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仅仅是被砍伤后逃跑过程中不慎丢失了钱包,临时起意取走钱包,而非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而拿走钱包,其行为不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

判决结果重庆市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当事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总结:该案表面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既有暴力,又有取财的行为,但是辩护律师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宗旨出发,从纷繁复杂的卷宗中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从而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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