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杨某某,通过翻译人员和文字形式向其仔细的了解案情,并到法院阅卷,认真细致的分析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认为杨某某系聋哑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其犯罪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依法出庭履行其辩护人职责,通过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具体盗窃数额,杨某某系聋哑人,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杨某某的犯罪经过、盗窃数额、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以上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和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杨某某在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判处的辩护意见。
忠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杨某某具有应当从轻处罚和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杨某某从轻处罚,遂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案件点评】:
虽然被告人是外地人、聋哑人,且系免费法律援助案件,案情决定了承办律师不可能有太大作为,但是承办律师并没有任何怨言,仍然以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案件、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不因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掉以轻心,委以应付,而是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深入的案情分析,据理力争,从而最终为聋哑人杨某某依法争取了从轻处罚。
【承 办 人】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周德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