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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位于忠县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附1号(德源大厦B栋二楼).本所由一批富有朝气、锐意进取、坚持正义、立志于维权事业的中青年律师组成。本所以“不畏强权、坚持正义”为执业原则,强调以人为本、团体协作,实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秉承诚信、敬业、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坚持走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维权发展道路,本所主任杨义禄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刑事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带领律师们为各界提供优质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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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成平(男)与万桂花(女)是婚恋关系,万桂花在一次出差中偶然遇到了大学初恋同学李兵。李兵在万桂花的支持下,来到万桂花居住的城市工作,两人悄悄的同居,万桂花的行为最终被成平发现,成平决定教训李兵一顿。200845日,成平以邀请李兵吃饭为借口,请李兵到邮政局十字路口见面,双方见面争吵几句后,成平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用力朝李兵的下身刺去,李兵一闪,脚未站稳,身体朝前倾斜,匕首正好刺入李兵心脏当场死亡。检察院以成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中,成平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成平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

点评: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从两个罪名的定义可以看出,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认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的关键。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是想剥夺他人生命,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行为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是想伤害他人身体,在犯罪过程中无意造成对方死亡,也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本案成平是想教训李兵,伤害李兵的下身是他的本意,匕首刺中李兵的心脏纯粹属巧合。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成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

 

                                 点评人:  本网站律师

 附刑法条文: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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