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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案情】千万富翁王某系某大公司老板。肖某、任某密谋勒索王某,并掌握了其住处和出入的规律。2010年11月3日晚上12时许,肖某2人驾车在王某回家的必经之处将王某劫持至一废弃厂房内。然后,以杀害王某相威胁,要王某打电话叫人于次日上午9时前将100万元汇入某市农行的指定帐户内,并不得泄露真相。王某无奈,只得打电话给其妻子,谎称自己准备参加某市某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于4日上午9时前将100万元汇入指定帐户内作投标保证金。其妻信已为真,于4日上午9时即将100万元以电子汇款的方式汇入了指定帐户。肖某等人提取了该款后才将王某放走。

       【评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绑架罪。理由如下:

       主观方面,肖某等人具有勒索王某钱财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肖某等人有计划、有预谋地对王某实施了劫持、胁迫行为。肖某等人对王某既有暴力劫持行为,又有以杀害王某相威胁的胁迫行为,并最终因此勒索到了巨额现金。在肖某等人未获取巨额现金之前,王某始终处于他们的控制之中,成了肖某等人勒索钱财的人质。

       综上所述,肖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规定,构成绑架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绑架罪,而应定抢劫罪。理由如下:

       第一,要对肖某等人的行为准确定性,就要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其完整定义应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然后利用被劫持者的近亲属对被劫持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忧虑,向被劫持者的近亲属索取财物的行为。因此,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本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

       结合本案案情,首先,肖某等人系直接向王某索要100万元,而不是向王某以外的第三者索要。其次,王某的妻子根本不知道王某被劫持,其主观上不存在为王某安全忧虑的问题,因此,肖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第二,肖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肖某等人有非法占有王某钱财的故意,这一点前面已述及。

      其次,肖某等人对王某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他们控制王某在废弃厂房中的行为,可视为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禁闭行为。

      第三,从肖某等人控制王某到他们获取巨额现金是一个不间断的完整过程,因此,本案应认为是当场取得钱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海淑娟 (来源:河南法院网,忠县刑事律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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