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日报 发布时间:2012-09-18 15:03:06
2010年初,陈某因工程施工出现临时性资金短缺,分两次向李某借款5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其后李某多次催收,但陈某一直未付。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而陈某对法院传票消极对待,未提交书面答辩,也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陈某在指定期限内清偿所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00元。依照《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陈某如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偿债,则不会产生借款利息。否则,则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某为不接收法院判决书,东躲西藏,法院于是采取公告送达。而陈某既不露面,也不履行债务,李某于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派人查找,陈某一直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