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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位于忠县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附1号(德源大厦B栋二楼).本所由一批富有朝气、锐意进取、坚持正义、立志于维权事业的中青年律师组成。本所以“不畏强权、坚持正义”为执业原则,强调以人为本、团体协作,实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秉承诚信、敬业、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坚持走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维权发展道路,本所主任杨义禄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刑事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带领律师们为各界提供优质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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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躲债 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南充日报 发布时间:2012-09-18 15:03:06

    913下午6时许,被执行人陈某匆匆从外地返家,万没想到被早已守在门前的高坪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抓个正着。见再也不能躲避,陈某无可奈何地依照判决履行了对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债务,并依法承担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诉讼费、执行费。躲债不成,反而多付了款。陈某后悔地说:“法院办事如此逗硬,我不该一直躲藏,早就该把钱还了。”

2010年初,陈某因工程施工出现临时性资金短缺,分两次向李某借款5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其后李某多次催收,但陈某一直未付。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而陈某对法院传票消极对待,未提交书面答辩,也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陈某在指定期限内清偿所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00元。依照《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陈某如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偿债,则不会产生借款利息。否则,则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某为不接收法院判决书,东躲西藏,法院于是采取公告送达。而陈某既不露面,也不履行债务,李某于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派人查找,陈某一直下落不明。

   912,法院执行局获知一条重要线索:陈某将于913返回南充老家。执行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派出3名执行法官,前往陈某家门口布控。一直等到下午6点多钟,终于将其挡获,陈某不得不依法履行了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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